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06民初43817号
原告:深圳市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碧海富通城******,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597947328。
法定代表人吴文杰。
被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74614377XB。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被告:北京千方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信用代码911101086766307741。
法定代表人夏曙东。
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中关村软件园****楼****码9111010880202395XM。
法定代表人韩婧。
原告深圳市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千方信息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凯华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韩 超 宇
二〇二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 王蕊(兼)
书记员 蓝 蔓 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