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491民初9550号
原告:***,男,1970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江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日
法 官 助 理 路微微
书 记 员 ***
- 4 -
- 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