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73民初569号
原告:天津易商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与华捷道交口东北侧新天地家园19-1-2102。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20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东北旺西路8号中关村软件园一期27号楼B座5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易商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北大千方科技有限公司、北京千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天津易商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易商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易商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35元,减半收取计1367.5元,由天津易商数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长 冯 刚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
书记员 阎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