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4805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3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319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租金40317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5030.00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2021年3月21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自愿于2022年5月30日前将所有租金及利息全部履行完毕;二、由人民法院将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房屋移送评估拍卖,若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则拍卖该房屋履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六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4805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