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黔0521民初363号
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69219760D。
法定代表人:王航。
被告:**,男,1987年1月26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定于2022年3月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20.00元,减半收取计910.00元,由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 娟
二〇二二年三月七日
法官助理  王振刚
书 记 员  杨 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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