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362号
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69219760D。
法定代表人:王航,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贵州众和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顺德大道中段永利酒店71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HWM3L9T。
法定代表人:魏江霖。
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受理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贵州众和农业生态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同日作出(2022)黔0521民初362号受理案件通知书,原告于2022年1月14日签收后,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
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胡其勇
二〇二二年三月三日
法官助理 黄子宁
书 记 员 李佳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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