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黔05民终564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王航,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袁代阳,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
法定代表人:商崇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朱恒伟、漆颜,均系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21)黔0521民初22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顺德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者发回重审。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宣传片。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体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三份合同约定的成果交付为宣传片母带,根据百度百科“母带”是指歌手在创作歌曲、选歌并练习完毕后,正式在录音棚原始录制的、经过编辑完毕的磁带(光盘),以用于复制、生产制作音像制品,俗称母带(母盘)。根据百度百科,母带(母盘)应该是被上诉人制作完成的原始光盘或者磁带,以供后来产品的复制。被上诉人上传至百度网盘的宣传片属于复制品,百度网盘属于一种百度云储存服务,其宣传片的下载、播放完全受控于百度公司,上诉人无法掌控该宣传片的主动权。即便上诉人从百度网盘上下载宣传片,其也不是母带(母盘),下载的结果也是复制品,不是原始录制、经过编辑完毕的母带。因此上诉人时到今日都没有收到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宣传片母带。二、宣传片具有时效性,被上诉人逾期将宣传片存入百度网盘的行为,导致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法使用宣传片,因此上诉人不应支付合同约定的费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体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约定交付宣传片的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但被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并未交付合同约定的工作成果给上诉人,因为宣传具有时效性,被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没有完成工作成果,上诉人在合同约定时间范围内无法使用宣传片,虽然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没有使用宣传片造成的损失,但上诉人超过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宣传片对于上诉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此被上诉人不应当支付宣传片的拍摄费用。宣传应具有时效性,这是工作常识。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合同约定交付母带的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被上诉人在2019年9月11日才向上诉人公司员工陈加乐、刘楠,吴世朋董事长发送百度网盘的链接(至今并未交付母带),导致上诉人从未得到使用宣传片。上诉人没有使用宣传片的原因是已经过了宣传时效,因被上诉人在过了宣传时效性的情况下拍摄宣传片,并逾期近5个月的时间范围才将宣传片的链接发送给上诉人的员工,导致上诉人从未使用过该宣传片。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时效内不使用宣传片严重影响上诉人驻村扶贫帮扶宣传工作和旅游业的宣传工作,虽然上诉人无法举证证明影响上述工作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是多少,但被上诉人在合同时效范围内不提供宣传片给上诉人,导致宣传片对上诉人来说没有任何意义,因此上诉人不应当支付制作宣传片的费用。三、被上诉人将宣传片传入百度网盘,让其他客户均可以下载,严重违背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诉人依法不应当支付宣传片的拍摄费用。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制作宣传的三个合同第五条第2小条约定:“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项目”。本案被上诉人未经上诉人允许,将未交付的宣传片拍摄内容传入百度网盘,导致其他客户在百度网盘上均可以下载和使用被上诉人制作的视频,上诉人不是被上诉人制作宣传片的唯一使用人,因此被上诉人的行为已经违反合同约定,上诉人不应该为一个成为公共用户使用宣传视频买单。四、端午演出费用120000元不应当予以支付。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确签订了《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合同约定的演出金额为120000元,该120000元由相关的演出项目清单构成,被上诉人必需举证证明其完成清单上的全部演出内容,上诉人才应当支付120000元的演出费用给被上诉人。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仅提供一个演出光盘,该光盘无法证实系端午节奢香古镇演出内容,也不能证实完成了《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包含120000元的演绎费用清单上的全部演出项目,因此上诉人不应当支付120000元的演出费用。综上,被上诉人并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同约定的服务,恳请二审法院纠正一审判决,依法裁判。
被上诉人恒榆公司辩称,一、答辩人恒榆公司已将案涉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将链接发送给被答辩人顺德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已经履行完毕宣传片的交付义务。首先,百度百科关于“母带”的定义专指歌曲,并非所有的录音录像作品,只有在涉及到歌曲时母带才能识别为磁带(光盘)。而案涉宣传片属于影像作品,不能据此类推解释其定义。况且,百度百科的定义也不是权威的定义。故,被答辩人上诉理由中对于“母带”的解释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其次,答辩人恒榆公司与被答辩人顺德公司签订的《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体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虽然约定了答辩人交付宣传片母带,但该三份合同并未约定交付母带的载体以及途径。答辩人恒榆公司将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将链接发送给答辩人及其工作人员后,被答辩人完全可以通过百度网盘进行下载、查看和播放,该交付方式系符合当今大数据时代的简易交付方式,也并未违反合同的约定。第三,从答辩人恒榆公司与被答辩人顺德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以及工作人陈加乐、刘楠(木楠)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答辩人对答辩人于2019年9月11日以上传至百度网盘方式交付三个宣传片的行为系认可的、不持异议的,且也通过该交付方式获得并查看了相应宣传片。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八条的约定,被答辩人也未在收到宣传片后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异议,视为认可了答辩人提交的工作内容。为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未交付宣传片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二、答辩人恒榆公司已经就宣传片的拍摄、制作投入了大量时间和资金成本,并与被答辩人已经就宣传片的交付时间达成一致,答辩人是否在合同期限内交付宣传片,以及被答辩人是否使用不能作为被答辩人拒不支付相关宣传片费用的依据。虽然前述三份合同约定宣传片交付的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但所涉三个宣传片系关于解放村及大方县的宣传,拍摄过程需要被答辩人的协调和配合,并提供相应素材,否则答辩人也不可能完成工作成果。而答辩人之所以没有按照合同约定时间完成拍摄和制作工作,主要原因系被答辩人无法提供拍摄素材,且双方对此已经进行过多次沟通和协商,从答辩人恒榆公司与被答辩人顺德公司当时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以及工作人陈加乐、刘楠(木楠)的微信聊天记录可知,被答辩人顺德公司也已经同意答辩人恒榆公司交付宣传片的时间,从未就此提出过异议。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7条第2款的约定,答辩人不应承担任何逾期交付的责任,这是其一。其二,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第4条的约定,答辩人交付宣传片后,被答辩人即应当支付完毕所有的费用。即使答辩人存在逾期交付三个宣传片的行为。根据合同第7条第3款的约定,答辩人也仅仅是对被答辩人因此造成的损失进行补偿。但本案并未造成被答辩人顺德公司任何损失,一审法庭辩论结束前被答辩人顺德公司没也有提起反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被答辩人顺德公司不得据此不予支付答辩人宣传片费用。至于被答辩人在收到宣传片后是否使用不影响其应当向答辩人履行支付宣传片费用的义务。其三,退一步讲,一审法院在判决时也已经针对途期交付责任对答辩人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不予支持。三、答辩人将宣传片上传到百度网盘并未损害被答辩人的任何利益,被答辩人不能据此不支付宣传片费。上传到百度网盘的文件不是公开的,只有上传文件的用户可以查看,除非用户创建了分享链接,其他用户才可以通过链接查看到用户分享的文件。同时,百度网盘用户文件上传到云端服务器也会进行加密处理,相关工作人也是无法看到。这是使用百度网盘基本常识。有鉴于此,被答辩人上诉称答辩人将三个宣传片上传百度网盘导致其他用户均可以下载和使用以及不应该为一个成为公共用户使用宣传视频买单无任何事实依据,更不得据此拒不支付相应费用。四、答辩人恒榆公司已按《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进行组织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被答辩人顺德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答辩人演出费12万元。从答辩人恒榆公司与被答辩人顺德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微信聊天第7页)及其工作人陈加乐的微信聊天记录,大方电视台全程播放记录可知,答辩人恒榆公司已按演出合同的约定履行了者香古镇端牛节文艺演出的义务。据此,被答辩人顺德公司上诉称答辩人恒榆公司仅提供了一个演出光盘而不支付端午节演出费12万元于法无据。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恒榆公司已交付三个宣传片以及进行组织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被答辩人顺德公司理应按合同约定支付答辩人宣传片及演出费等费用,被答辩人顺德公司上诉理由于法无据。因此,为维护答辩人恒榆公司合法权益,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顺德公司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恒榆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宣传片费283500.00元;2.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前期宣传片费170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共计850.00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部宣传片费28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788.79元);3.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演出费120,000.00元;4.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前期演出费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共计221.67元;并从2019年7月6日起,以全部演出费人民币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85.20元);5.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3.22元);(上述费用暂计共444578.88元)6.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3月13日,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大方县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宣传片总时长为7分钟。第二条:制作期限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交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三条:合约价款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费用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第四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63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预付款作为乙方前期拍摄运行费用。2.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拍摄制作完成,样片交付甲方验收或甲方公开播放后,均视为对交付结果无异议。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8090010400026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的,导致乙方制作成本变化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交付母带后,甲方对宣传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经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六条:合同解除约定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七条:迟延交付约定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乙方拍摄延迟,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损失做补偿,但乙方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宣传片的,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样片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时生效。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宣传片总时长为7分钟。第二条:制作期限大方县旅游宣传片交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三条;合约价款大方县旅游宣传片费用合计人民币12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第四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75600元(大写:柒万伍仟陆佰元整)预付款作为乙方前期拍摄运行费用。2.大方县旅游宣传片拍摄制作完成,样片交付甲方验收或甲方公开播放后,均视为对交付结果无异议。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50400元(大写:伍万零肆佰元整),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8090010400026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的,导致乙方制作成本变化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交付母带后,甲方对宣传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经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六条:合同解除约定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七条:迟延交付约定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乙方拍摄延迟,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损失做补偿,但乙方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宣传片的,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样片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时生效。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大方县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宣传片总时长为5分钟。第二条:制作期限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交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三条:合约价款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费用合计人民币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第四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预存款作为乙方前期拍摄运行费用。2.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拍摄制作完成,样片交付甲方验收或甲方公开播放后,均视为对交付结果无异议。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8090010400026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的,导致乙方制作成本变化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交付母带后,甲方对宣传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经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六条:合同解除约定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七条:迟延交付约定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乙方拍摄延迟,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损失做补偿,但乙方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宣传片的,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样片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时生效。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后,恒榆公司开始进行前述三个合同约定的拍摄工作,在拍摄过程中,与顺德公司一方的工作人员刘楠、陈加乐多次就拍摄工作进行联系、沟通,恒榆公司将拍摄完成的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于2019年8月20日将链接发送给顺德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于2019年9月11日将链接发送给刘楠、陈加乐。2019年4月8日,顺德公司支付给恒榆公司10万宣传片预付款。2019年5月28日,顺德公司作为甲方,恒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约定“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双方的权益、义务如下:一、项目名称: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活动。二、演出内容、时间、地点、场次:1、乙方为甲方提供文艺演出表演,节目安排见附件。2、演出时间:2019年6月7日。3、演出地点:大方县奢香古镇。三、演出费用:1、甲乙双方约定演出费12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贰万元整);2、演出场地由甲方负责,演出的营业税由乙方负责;3、演出人员在演出期间的当地餐费由乙方负责。四、结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作为乙方前期筹备和节目编排经费。2、演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约定尾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乙方需提供总金额120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元整)的普通发票作为付款依据。3、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8090010400XXXXX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XXXXXX。五、其它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舞台等硬件设施布置,甲方需确保为演员在演出现场准备好换装和休息的场地,乙方只负责节目内容。2、乙方有义务对演员的食宿和人身保险做安排,甲方有义务确保演出现场的安保布置和交通维护。3、乙方演出前将进行多次实地彩排,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彩排提供便利。4、甲方若对演出内容有临时调整和变更,在数量和质量不变的情况下,乙方需积极配合。5、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6、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地完成演出,因演出导致的所有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六、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影响演出或演出未能达到预期的情况,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约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演出时间、内容,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签约的总金额。3、因天气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正常演出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支付乙方合理的成本费用。七、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演出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八、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合同生效: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之后,恒榆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奢香古镇端午节的文艺演出。在完成并交付双方约定的三个宣传片以及端午节文艺演出完成后,恒榆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崇宇向吴世鹏催要报酬,吴世鹏以资金困难、公司重组等事由为由未予支付。
另查明,顺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吴世鹏,于2020年3月变更为许明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顺德公司企业信息公示、《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三个宣传片光碟、一个演出光碟,商崇宇与吴世鹏、陈加乐、刘楠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履行期限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恒榆公司与被告顺德公司签订《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拍摄宣传片以及提供文艺演出,原、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支付工作报酬给原告。被告辨称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三个宣传片,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交付宣传片母带,但并未对母带的载体作出约定,原告将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将链接发送给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以及工作人员陈加乐、刘楠,被告通过百度网盘可以接收并使用原告发送的宣传片,故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三个宣传片的义务,对被告称没有收到宣传片的答辩理由不予采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三个宣传片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原告的确存在逾期交付的行为,但在2019年4月25日之后,被告的工作人员还多次和原告就如何拍摄宣传片进行交流、沟通,在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收到原告交付的宣传片后被告方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逾期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原告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补偿,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逾期交付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对双方约定的拍摄费用被告应当进行支付。被告辨称原告未实际履行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供了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摄像光碟,证明了原告已经组织进行了奢香古镇端午节的文艺演出,2019年8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商崇宇在与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的微信聊天中要求被告支付端午节的活动资金,吴世鹏表示“这些天在协调资金,估计要下个月才有点,到时看多少调点。”也可以看出原告实际履行了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合同义务,对被告的该项答辩理由不予采信。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宣传片预付款,应予扣减,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三个宣传片的费用183500.00元、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费120000.00元,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原告逾期交付宣传片,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0元的服务费,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4000.00元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就三个宣传片的拍摄及奢香古镇端午节的文节演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支付工作报酬给原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83500.00元宣传片费用、120000.00元文艺演出费,以上共计303500.00元;二、驳回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2775.00元,由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881.00元,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94.00元。
二审中,各方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供新的证据。对一审审理查明的事实,本院二审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围绕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不予审理,但一审判决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益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的除外。”之规定,本院应围绕上诉人顺德公司的上诉请求进行审理。
关于上诉人顺德公司认为其至今未收到被上诉人提交的宣传片的上诉理由,经查,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被上诉人应交付宣传片母带,但并未对交付母带的载体及途径作出约定,被上诉人将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并将链接发送给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以及工作人员陈加乐、刘楠,上诉人完全可以通过百度网盘接收并使用该宣传片,被上诉人通过该方式交付宣传片后,上诉人也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故一审认定被上诉人已经履行了三个宣传片的交付义务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顺德公司认为被上诉人逾期将宣传片存入百度网盘导致上诉人在合同约定的时间范围内无法使用宣传片,故其不应支付合同约定费用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的确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上诉人交付宣传片,但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后,上诉人工作人员还多次与被上诉人就如何拍摄宣传片进行交流、沟通,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收到被上诉人交付的宣传片后也未就交付时间问题提出异议,应视为上诉人已经同意被上诉人延期交付宣传片。况且上诉人称因被上诉人逾期交付宣传片导致其无法使用宣传片,其也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成立,故一审未采纳上诉人的该抗辩理由,判决上诉人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宣传片拍摄费用并无不当。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顺德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将宣传片传入百度网盘,让其他客户均可以下载,严重违背双方签订的协议,上诉人不应当支付宣传片拍摄费用的上诉理由,如上所述,被上诉人将宣传片传入百度网盘,并将链接发送给上诉人的相关负责人后,上诉人并未在合理期限内对该交付方式提出异议,应视为上诉人对该交付方式的认可,且上诉人称被上诉人将宣传片传入百度网盘后,其他客户均可以下载,上诉人也未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其主张的该事实成立,故上诉人依法应当向被上诉人支付案涉宣传片的拍摄费用。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顺德公司认为被上诉人在庭审中仅提供一个演出光盘,该光盘无法证实系端午节奢香古镇演出内容,也不能证实完成了《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包含120000元的演绎费用清单上的全部演出项目,因此上诉人不应当支付120000元演出费用的上诉理由,经查,被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供的光盘及被上诉人相关负责人与上诉人时任法定代表人吴世鹏及其工作人陈加乐的微信聊天记录足以证明被上诉人已按双方签订的《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约定履行了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义务,一审判决上诉人按照合同约定向被上诉人支付相关演出费用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的该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550.00元,由上诉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黄世军
审 判 员 张 雄
审 判 员 刘光全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张园园
书 记 员 王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