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2021)黔0521民初2267号
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白石村奢香古镇A12(B)-1-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MA6HJEH89X。
法定代表人:商崇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伟,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漆颜,贵州梓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大方镇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69219760D。
法定代表人:许明俊,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贵州水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榆公司”)与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恒榆公司之法定代表人商崇宇、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恒伟、漆颜,被告顺德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代阳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恒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宣传片费283500.00元;2.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前期宣传片费1701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3月19日至2019年4月30日的资金占用费共计850.00元;并从2019年5月1日起,以全部宣传片费2835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费用实际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25788.79元);3.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演出费120,000.00元;4.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前期演出费6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同类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从2019年6月4日至2019年7月5日的资金占用费共计221.67元;并从2019年7月6日起,以全部演出费人民币12000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9885.20元);5.判决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服务费400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从2019年4月3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向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资金占用费至全部费用付清之日(暂计至起诉之日为333.22元);(上述费用暂计共444578.88元)6.案件受理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3月13日,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顺德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体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三份,合同约定了委托内容、制作期限、合同价款、价款支付等相关事宜。2019年5月28日,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与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签署《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一份,合同约定乙方于2019年6月7日为甲方提供演出表演,演出费120000.00元;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60000.00元......演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约定尾款人民币60000.00元...前述合同签订后,被告顺德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支付原告恒榆公司前期宣传片费31500.00元、63000.00元、75600.00元,合计170100.00元,亦未按照约定支付演出费的预付款60000.00元。但原告恒榆公司基于合作关系依然向其交付了3个宣传片,并提供了山歌对唱等文艺表演。现被告顺德公司经原告恒榆公司多次催促,拒不支付尚欠宣传片费283500.00元,演出费120000.00元。另外,2019年4月30日,被告顺德公司因为宣传需要,原被告口头约定由原告恒榆公司为被告顺德公司提供联系网站,并编辑文字和图片上传网站的服务,双方口头约定服务费为4000.00元。但原告将内容编辑好的网站链接发送给被告后,被告也未支付相应服务费4000.00元。原告认为,本案中,原告恒榆公司与被告顺德公司签订的四份合同均自签署时成立并生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因此,被告顺德公司应当按照约定支付原告恒榆公司宣传片费及演出费,现被告德顺公司拒不支付案涉宣传片费及演出费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被告顺德公司不仅应当支付相应的宣传片费、服务费、演出费,还应当承担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向原告恒榆公司支付自逾期之日至实际付清时止的资金占用费。原告恒榆公司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诉为谢!
被告顺德公司辩称,原被告签订的三份宣传片合同,原告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制作,到目前为止,也未向被告方提交宣传片母带,因此,原告所称的宣传片未经过被告验收,也未进行公开播放,不符合支付合同价款的条件,合同签订后,被告支付了十万元的前期费用,原告拍摄制作相关文件前期的费用是被告保障的。原被告签订的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因原告未实际履行合同义务,所以,被告没有支付相应价款的义务。原告诉称的服务费4000.00元,被告不认可与其有相应口头协议,所以该款也不应当支付。
本院经审理查明以下事实:2019年3月13日,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大方县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宣传片总时长为7分钟。第二条:制作期限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交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三条:合约价款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费用合计人民币105000元(大写:壹拾万零伍仟元整),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第四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63000元(大写:陆万叁仟元整)预付款作为乙方前期拍摄运行费用。2.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拍摄制作完成,样片交付甲方验收或甲方公开播放后,均视为对交付结果无异议。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42000元(大写:肆万贰仟元整),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的,导致乙方制作成本变化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交付母带后,甲方对宣传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经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六条:合同解除约定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七条:迟延交付约定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乙方拍摄延迟,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损失做补偿,但乙方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宣传片的,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样片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时生效。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宣传片总时长为7分钟。第二条:制作期限大方县旅游宣传片交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三条;合约价款大方县旅游宣传片费用合计人民币126000元(大写:壹拾贰万陆仟元整),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第四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75600元(大写:柒万伍仟陆佰元整)预付款作为乙方前期拍摄运行费用。2.大方县旅游宣传片拍摄制作完成,样片交付甲方验收或甲方公开播放后,均视为对交付结果无异议。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50400元(大写:伍万零肆佰元整),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的,导致乙方制作成本变化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交付母带后,甲方对宣传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经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六条:合同解除约定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七条:迟延交付约定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乙方拍摄延迟,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损失做补偿,但乙方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宣传片的,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样片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时生效。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同日,原告恒榆公司作为乙方,被告顺德公司作为甲方签订《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约定“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特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照履行。第一条:合同内容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制作大方县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宣传片总时长为5分钟。第二条:制作期限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交片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前。第三条:合约价款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费用合计人民币52500元(大写:伍万贰仟伍佰元整),以上费用包含税费。第四条:价款支付1.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乙方31500元(大写:叁万壹仟伍佰元整)预存款作为乙方前期拍摄运行费用。2.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拍摄制作完成,样片交付甲方验收或甲方公开播放后,均视为对交付结果无异议。甲方需在验收合格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尾款21000元(大写:贰万壹仟元整),乙方需提供相应金额的发票。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第五条:双方权利义务1.在乙方制作过程中,如果甲方要求更改既定的处理方案、故事内容、创意意图的,导致乙方制作成本变化的,双方可协商确定合同的最终金额。2.在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之前,乙方不得将该宣传片的所有视频及相关资料用于本合同规定之外的任何其他客户或其他目的,否则视为乙方违约。3.乙方交付母带后,甲方对宣传片已投入使用或在验收期以外时间对母带提议修改的,双方经协议追加合理费用。第六条:合同解除约定在双方书面作出上述确认后,任何一方若拒绝继续履行本合同,应赔偿他方在此前由此已发生的实际开支和费用。第七条:迟延交付约定1.由于气候或其他不可抗力事件而导致乙方拍摄延迟,甲方不得向乙方提出任何经济损失做补偿,但乙方需提供相关事实依据。2.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逾期完成本约规定之广告片制作,甲方对此免除逾期交片责任。3.因乙方自身原因未按照规定时间交付宣传片的,乙方应对甲方造成的损失予以补偿。第八条:验收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样片后,需在三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质量异议。凡甲方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或进行公开播放的,视作认可乙方所提交的工作内容。第九条:其他事项1.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后即时生效。2.本合同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之后,恒榆公司开始进行前述三个合同约定的拍摄工作,在拍摄过程中,与顺德公司一方的工作人员刘楠、陈加乐多次就拍摄工作进行联系、沟通,恒榆公司将拍摄完成的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于2019年8月20日将链接发送给顺德公司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于2019年9月11日将链接发送给刘楠、陈加乐。2019年4月8日,顺德公司支付给恒榆公司10万宣传片预付款。2019年5月28日,顺德公司作为甲方,恒榆公司作为乙方签订《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约定“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此合同,双方共同遵守履行,双方的权益、义务如下:一、项目名称: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活动。二、演出内容、时间、地点、场次:1、乙方为甲方提供文艺演出表演,节目安排见附件。2、演出时间:2019年6月7日。3、演出地点:大方县奢香古镇。三、演出费用:1、甲乙双方约定演出费120000元人民币(大写:拾贰万元整);2、演出场地由甲方负责,演出的营业税由乙方负责;3、演出人员在演出期间的当地餐费由乙方负责。四、结款方式1、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总价50%的预付款,即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作为乙方前期筹备和节目编排经费。2、演出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合同约定尾款人民币60000元(大写:陆万元整),乙方需提供总金额120000元(大写:陆拾贰万元整)的普通发票作为付款依据。3、乙方指定账户:乙方账户名: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乙方账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大方杜鹃支行乙方账号:23×××52乙方纳税人识别号:91520521MA6HJEH89X。五、其它权利与义务:1、甲方负责舞台等硬件设施布置,甲方需确保为演员在演出现场准备好换装和休息的场地,乙方只负责节目内容。2、乙方有义务对演员的食宿和人身保险做安排,甲方有义务确保演出现场的安保布置和交通维护。3、乙方演出前将进行多次实地彩排,甲方有义务为乙方彩排提供便利。4、甲方若对演出内容有临时调整和变更,在数量和质量不变的情况下,乙方需积极配合。5、甲方有义务按上述议定事项履行自己所承担的经济责任与其它保证条件。6、乙方有义务按双方议定的节目单内容高质量地完成演出,因演出导致的所有人员伤亡等事故由乙方承担。六、违约责任:1、甲方如未按上述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影响演出或演出未能达到预期的情况,后果由甲方承担,并按约向乙方支付合同总金额。2、乙方如违反合同,擅自变更演出时间、内容,后果由乙方承担,并向甲方赔偿签约的总金额。3、因天气原因造成乙方不能按时正常演出的,甲方应与乙方协商,支付乙方合理的成本费用。七、互不承担责任:如因不可抗拒的因素,如战争、灾害等导致演出不能进行所造成的损失,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八、争议解决办法:本合同在履行中如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可向甲方所在地的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九、合同生效: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自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2、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达成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中如有修改本合同的内容,以补充协议为准。”之后,恒榆公司按约定提供了奢香古镇端午节的文艺演出。在完成并交付双方约定的三个宣传片以及端午节文艺演出完成后,恒榆公司法定代表人商崇宇向吴世鹏催要报酬,吴世鹏以资金困难、公司重组等事由为由未予支付。
另查明,顺德公司原法定代表人是吴世鹏,于2020年3月变更为许明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大方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顺德公司企业信息公示、《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三个宣传片光碟、一个演出光碟,商崇宇与吴世鹏、陈加乐、刘楠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证据在卷为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原、被告签订的四份合同履行期限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原告恒榆公司与被告顺德公司签订《大山乡解放村苗族文化主题宣传片合同》、《大方县旅游宣传片合同》、《大山乡解放村扶贫宣传片合同》、《大方县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拍摄宣传片以及提供文艺演出,原、被告之间成立承揽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六十三条“定作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报酬。对支付报酬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定作人应当在承揽人交付工作成果时支付;工作成果部分交付的,定作人应当相应支付。”的规定,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支付工作报酬给原告。被告辨称没有收到原告交付的三个宣传片,原、被告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原告应交付宣传片母带,但并未对母带的载体作出约定,原告将三个宣传片上传至百度网盘,将链接发送给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以及工作人员陈加乐、刘楠,被告通过百度网盘可以接收并使用原告发送的宣传片,故原告已经履行了交付三个宣传片的义务,对被告称没有收到宣传片的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三个宣传片的交付时间为2019年4月25日,原告的确存在逾期交付的行为,但在2019年4月25日之后,被告的工作人员还多次和原告就如何拍摄宣传片进行交流、沟通,在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以及工作人员收到原告交付的宣传片后被告方也未提出异议,故原告逾期交付,被告按照合同约定可以要求原告对被告的损失予以补偿,被告未举证证明原告逾期交付对被告造成的损失,对双方约定的拍摄费用被告应当进行支付。被告辨称原告未实际履行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合同义务,原告提供了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摄像光碟,证明了原告已经组织进行了奢香古镇端午节的文艺演出,2019年8月22日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商崇宇在与被告当时的法定代表人吴世鹏的微信聊天中要求被告支付端午节的活动资金,吴世鹏表示“这些天在协调资金,估计要下个月才有点,到时看多少调点。”也可以看出原告实际履行了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的合同义务,对被告的该项答辩理由本院不予采信。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的10万元宣传片预付款,应予扣减,被告还应支付原告三个宣传片的费用183500.00元、奢香古镇端午节文艺演出费120000.00元,原告应按合同约定提供发票。原告逾期交付宣传片,本身存在违约行为,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0元的服务费,但原告所举证据不能证明被告欠付原告4000.00元服务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的规定,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4000.00元服务费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被告就三个宣传片的拍摄及奢香古镇端午节的文节演出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原告完成了双方约定的工作内容,被告应支付工作报酬给原告。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183500.00元宣传片费用、120000.00元文艺演出费,以上共计303500.00元;
驳回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550.0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实收2775.00元,由原告贵州恒榆文化旅游有限公司负担881.00元,被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负担189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州省毕节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方不自动履行,权利方可于本判决指定的自动履行期届满之日起的二年内向本院或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 判 员 王 静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魏海洋
书 记 员 申开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