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原大方镇)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资金占用费466859.74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股票、理财产品等。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84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466859.74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案件受理费52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