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521执844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原大方镇)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80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大方县。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31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资金占用费466859.74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案件受理费5200.00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和线下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工商登记、无股票、理财产品等。2021年4月22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1年6月10日本院作出(2021)黔0521执844号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对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标的466859.74元(计算至2021年1月25日)、案件受理费5200.00元,未执行到位。本院已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法律依据及法律后果,对本院查明上述事实如有异议,可申请听证权利等依法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意见,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和措施,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法应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521执844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