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黔0521执2416号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大方县顺德街道办事处云龙村。

法定代表人许明俊,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男,1969年5月31日生,彝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

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两案,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黔0521民初3194号、31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上述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租金共计7498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0.00元,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缴款通知书。通过网络查控系统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足额银行存款。2020年10月2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账户,2020年12月29日申请执行人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两案标的共计749895.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37100.00元,被执行人**自愿于2021年1月15日前支付申请执行人200000.00元,从2021年2月15日起,每月支付申请执行人30000.00元,直至2021年12月30日前将所有租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全部偿还完毕;二、由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贵州省毕节市XX路▪XXX组团幢X层X-X-XXX号房屋,待被执行人履行完全部义务方可解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黔0521执2206、2416号案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在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周实伦

审判员  阿 魁

审判员  赵羿翔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胡星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