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521民初4509号
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慕俄格古城街道办事处云龙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21569219760D。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贵州贵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976年8月12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
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申请退回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0元,退回原告大方县顺德项目投资有限公司。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