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鲁0404执2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峄州港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山东峄州港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鲁0404执2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魏先举
审判员 董业法
审判员 孟凡军
书记员 杨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