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峄州港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鲁0404执保712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峄州港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404民终656号民事判决书于2020年11月12日立执前调案件予以执行。为保障该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山东峄州港务有限公司、枣庄市峄城区古邵镇人民政府的银行存款2000000元,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如申请续封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封保全的法律后果。
审判员  魏先举
书记员  杨 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