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1号之四
靖江市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鉴于靖江市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诉请变更及续冻申请情况,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于2019年1月2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中6000000元的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6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江苏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开设的30420188000015772账户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开设的523560128198账户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保税区支行开设的10528301040009933账户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后塍支行开设的1102027129000157808账户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解除对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工行江苏省苏州张家港后塍支行开设的1102027109000103830账户银行存款3000000元的冻结。 二、继续查封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债权30000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周汉忠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书 记 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