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

靖江市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82民初21号之三
申请人靖江市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9日作出(2018)苏0582民初2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在湖北长江清淤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9000000元。现申请人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续冻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30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由江苏泽锐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靖江市港口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保江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000000元,期限为一年,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其中财产为动产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两年;财产为不动产及其它财产权的,查封、扣押的期限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任洪国 人民陪审员  许玉田 人民陪审员  缪 安
书 记 员  袁 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