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02民初2454号 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赣州市章贡区八一四大道二号三层G38。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700556024681N。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男,1989年7月19日生,汉族,住江西省赣州市于都县。身份证号码:36073119********。 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130966.01元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以130966.01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2021年1月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为基础,加计50%(即年利率5.775%)计算,直至货款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2年2月18日逾期付款损失为8678.63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1月至2020年11月期间,被告多次在原告处购买电子数码产品。2020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经结算,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966.01元,被告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前付清全部货款。欠款到期后,被告未依约支付货款,原告多次催索未果,遂起诉。 被告***未作答辩,亦未提交证据。 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2日至2020年10月22日期间,被告多次与原告联系购买电子数码产品等事宜,双方达成合意后,原告将相应的电子数码产品至被告指定的地点。2020年11月17日,原、被告双方进行对账,并制作了《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对账表》一张,对账表中确认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30966.01元,并约定被告需尽快支付到期货款,若被告在2020年之前付款则按货款总额0.1%计算利息,若2021年之前还未付清货款则按未付款总金额0.2%计算利息。原、被告分别在《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对账表》的落款处签名、**。因被告未依约向原告支付货款,原告为维护其合法权益,遂起诉。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原告的营业执照、法人的身份证、被告的身份证、《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对账表》《往来对账表(商品)》及原告的当庭陈述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同,一方以送货单、收货单、结算单、发票等主张存在买卖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以及其他相关证据,对买卖合同是否成立作出认定”。本案中,原告提交了《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货款对账表》用以证明双方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且被告在对账表中签字确认,结合双方的交易习惯,足以认定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原告提供货物后,被告未依约付清货款,其行为构成违约,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尚欠货款130966.01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虽然对账表中对逾期还款利息的计算标准进行了约定,但该约定明显低于原告的实际损失,现原告主张以违约行为发生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为基础,加入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应自原告起诉之日即2022年2月21日起计算至货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5.55%的标准计算。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第六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30966.01元; 二、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利息(以货款130966.01元为基数,自2022年2月21日起至货款返还之日止,按年利率5.55%计算); 三、驳回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93元减半收取1546.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规定交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出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法官助理 钟珊珊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