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赣州市南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赣0703民初2752号 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8年3月14日出生,汉族,江西省赣州市人,住赣州市南康区。 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安防器材会哦款62734元及利息(从2019年10月8日起,以6273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暂计至2021年5月24日,利息为3923.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约定,由原告向被告供应安防器材。从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止,原告向被告供应安防器材产生货款共计212874元,已付货款199442元,尚欠原告货款13432元,加上之前合作供货所欠的货款49302元,被告共欠原告货款62734元。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诉至本院要求处理。 被告***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2月27日起至2020年10月26日期间,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安防器材。2019年10月9日,经双方对账,被告共计欠原告货款67734元。后被告向原告支付5000元,剩余62774元至今未付。 本院认为,被告在原告处购买安防器材,尚欠原告货款62774元,有结算单和当事人庭审**为证,本院予以确认。因此,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62774元,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之间未约定利息,因被告逾期付款,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计付利息。被告***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相应的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支付原告赣州科泰安防科技有限公司62274元,并自2021年5月24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年利率3.8%计付利息至付清货款之日止; 履行期限:上述款项,限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履行完毕。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4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缴纳上诉费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鄢 凯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法官 助理  *** 代理书记员  郭 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