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黔0111民初5314号
原告:***,女,196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男,1933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女,1985年5月3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原告:***,女,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贵阳市花溪区。
被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住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清溪路春风巷A栋1单元5-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贵阳环城高速公路营运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6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49元(已减半收取),退还原告***、***、***、***、***。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