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川0105民初7322号
原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国洋,系公司员工。
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南路一段******。
负责人:**。
本院在受理原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审理过程中,原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港联不动产服务(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10.00元,减半收取计305元,由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