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某某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黔01民特532号
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84520M。
法定代表人:张健飞,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文炼,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510127860。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玉,贵州丰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5201201911109511。
被申请人:***,男,汉族,1960年4月14日出生,住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洪尧,贵阳市云岩区中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法律援助)
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仲裁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19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称,2019年8月16日,被申请人***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劳动仲裁申请,向申请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12658.02元等请求,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申请人向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提交了被申请人长期旷工不到岗的短信截图、关于辞退***同志的通知,并根据《地下通道项目员工管理制度》作出开除决定,根据《劳动合同法》关于被开除员工后,其员工不享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但是,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地下通道项目员工管理制度》未经被申请人认可且经过民主程序公示通过为由不予采信,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9]第278号《裁决书》第一项裁决,裁决申请人向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经济补偿金10080元。因申请人的《地下通道项目员工管理制度》经过民主程序公示通过,并向被申请人等地下通道项目岗位的员工进行培训,依法对地下通道项目的全体员工产生法律效力,依法应得到支持。故请求依法撤销贵阳市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云劳人仲裁终字[2019]第278号裁决书。
***辩称,一、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不符合申请撤销的情形。***在申请人处上班是事实存在的,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争议纠纷,是因申请人不为被申请人缴纳相应的社会保险,因此被申请人提出离职申请,且解除劳动关系之后申请人不予出具书面的离职证明和支付相应的补偿给被申请人导致的结果,而在仲裁庭审答辩中,申请人辩称是因为被申请人个人原因自行离职,且未办理交接手续造成一定损失,在庭审举证质证阶段,申请人并无证据证明是因为被申请人个人原因离职,被申请人在仲裁当中提交证据证明提交了书面的解除劳动关系的申请,办理了交接手续。且被申请人按照公司要求处理事务,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离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二条、《社会保险条例》第五十八条的规定,申请人应该给被申请人交纳社会保险,因申请人的原因导致双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予以支持经济补偿金,申请人在本案中存在过错,因此不应当得到支持。因此仲裁认定事实清楚、法律适用正确。本案因为申请人不服仲裁裁决,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该裁决,该案经过仲裁处理,在程序上是合法的。关于是否属于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及是否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即怎么支付经济补偿金等相关问题,都是依据法律法规结合案件情形,再用案件情形适用法律条文,因此在该案中并无适用法律错误的情形。二、申请人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诉讼请求。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申请撤销终局裁决,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的四十七条规定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综上,申请人申请撤销的理由不足,应当驳回申请人的诉请。在结合法理、情理,申请人都应该支付被申请人***的经济赔偿金。
经审查查明:2019年10月21日,云岩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云劳人仲裁终字[2019]第278号仲裁裁决:一、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经济补偿金¥10080元;二、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被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为申请人***补缴2013年4月19日至2019年3月31日的社会保险,由申请人***承担个人应缴纳部分,被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承担用人单位应缴纳部分,具体补缴政策、险种及金额,以执行是社会保险征收机关稽核的政策、险种及金额为准;三、驳回申请人***其余仲裁请求。
本院审查期间,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交了《情况说明》一份,拟证实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8月制定的“地下通道员工管理制度”于2014年9月5日通过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共同协商确定。同时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也提交了会议现场照片数张。
本院认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理由及提供的相关证据系涉及仲裁裁决对事实的认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三)违反法定程序的;(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规定的依法应当撤销仲裁裁决的法定情形,故本院对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所提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10元,由申请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朱小龙
审判员  邓 艳
审判员  李婷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九日
书记员  明远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