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贵州云梦小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黔0181执5350号
申请执行人: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北京路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761384520M。
被执行人:贵州云梦小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清镇市青龙街道办事处新民路工商局宿舍1单元2层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81MA6GQXM983。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2021)黔0181民特1282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10月13日受理贵阳保德城市环境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贵州云梦小镇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95760元及申请执行费1336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开展财产查控措施。
银行存款方面:本院依法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查无足额存款(微信、支付宝账户存款)可供执行。车辆方面: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车辆信息。房产方面:执行系统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查无登记房产信息。其他情况方面:本院前往被执行人服务的小区进行调查,反馈物业公司已经更换,找不到被执行人办公场所;承办人多次与被执行人法人联系,告知了对其限制高消费惩戒的法律规定,其表示后期想办法凑钱。
承办人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本院已经依照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康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