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内01民终78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呼伦北路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铭(呼和浩特)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昕城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昕城公司依据初始登记以其取得案涉房屋所有权为由主张***搬离该房屋,***抗辩其基于与呼和浩特市蒙力威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占有房屋。***是否有权占有案涉房屋是对本案判决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事实,一审法院对上述事实未查清,属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2022)内0102民初586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00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刘 雯
审 判 员 樱 子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