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内0102民初6995号 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住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呼市昕城投资公司)与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腾退返还租赁房屋,并缴清租赁房屋水电费用;2.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付租金10000元,给付违约金39463.2元(自2018年12月28日起至2020年8月28日按日违约金64.8元)并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3.请求判令被告给付欠付房屋占用费47012元(2019年5月1日起以日租金58200元/365天计至2019年7月17日,以日租金33000元/365天顺接前述日期计至2020年4月15日,以日租金26400元/365天顺接前述日期计至2020年9月1日)并以日租金26400元/365天给付至实际腾退返还租赁房屋之日止,给付违约金31687.2元(自2019年5月1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日违约金64.8元)并给付至实际付清之日;以上诉请金额小计:88399.2元4、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鉴定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5月1日,被告承租原告出租的的位××区东户、2**5楼中户、2**5楼西户、3**3楼东户、5**1楼西户、4**6楼中户、新城区市储运家属楼3**1楼西户、新城区赛罕路服务公司2号楼1**4楼中户、新城区供电局2号楼2**6楼中户共计九套房屋用于居住,双方签署《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租期1年。被告租用租赁房屋后,未能依照《房屋租赁合同书》按期足额支付租金。租期届满后也未向原告腾退返还租赁房屋,现原告依据《房屋租赁合同书》等约定,提起诉讼,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望判如所请。 被告**辩未到庭,也未提交书面答辩状。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被告未到庭举证、质证,视为放弃相关诉讼权利。对本案证据及案件事实,本院综合认证、认定如下: 1.新政办发[2018]45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新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移交房屋征收中形成资产的通知》载明:为加强房屋征收过程中形成资产的有效管理,区政府决定将此类资产交由区属国有企业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管理”。案涉租赁房屋属于上述文件中规定的资产,包含在由原告确认接交的《楼房交接表》中。 2.2018年12月28日,原告呼市昕城投资公司(甲方)与被告**(乙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书》,约定:甲方将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东户、2**5楼中户、2**5楼西户、3**3楼东户、5**1楼西户、4**6楼中户、新城区内蒙储运家属楼3**1楼西户、新城区赛罕路服务公司2号楼1**4楼中户、新城区供电局2号楼2**6楼中户的共九套房产出租给乙方使用。租赁用途乙方租赁上述租赁物用于居住。租赁期限为1年,从2018年5月1日起至2019年4月30日止。9套房屋每月租金情况见附件2。年租金64800元一次性付清……第六条违约及损害赔偿责任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年租金0.1%的违约金。合同期满后,如乙方不与甲方续签租赁合同,但仍继续使用该套房屋,甲方按照原合同约定从到期之日起收取租金,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应付年租金0.1%的违约金。第七条2、在租赁期内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同时甲方保留追偿欠款权利,自甲方告知乙方之日起生效,乙方应支付甲方总租金20%的违约金。(1)乙方擅自将租赁物转让、转租、抵押的;(2)乙方利用租赁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3)乙方逾期二十日不交租金的。 3.被告**自合同签订之日至今一直实际占用案涉租赁房屋,原告自认被告支付租金49850元。其中,新城区公主府4号楼2**5楼中户已于2020年4月15日由原告收回,新城区公主府4号楼2**5楼西户已于2019年7月17日由原告收回,新城区公主府4号楼5**1楼西户已于2019年10月1日由原告收回,新城区供电局2号楼2**6楼中户已于2019年7月17日由原告收回,新城区内蒙储运家属楼3**1楼西户已于2019年7月17日由原告收回,新城区公主府4号楼4**6楼中户已于2018年7月31日由原告收回。 上述事实,有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政府新政办发[2018]45号办公室文件、《楼房交接表》《房屋租赁合同书》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佐证,因原告提交证据符合证据法定形式且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形成完整证据链条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故本院予以采信。对以上事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书》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依照合同法相关规定可知,合同约定租期已经于2019年4月30日届满,被告作为承租人继续居住租赁房屋,原告亦未提出异议,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在此基础上,就原告各项诉请逐一分析认定如下:原告现以被告逾期未付租金为由诉请被告腾退返还租赁房屋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且视为双方租赁合同自向被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之日即2020年12月11日确认解除。关于欠付水电费用,因原告并未提交被告实际欠付的水电费用明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本院对其该项诉请不予支持。关于欠付租金及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首先,就欠付租金金额。九套房屋分项计算如下:(1)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1实际租期共计31个月零11天欠付租金金额为:17252元;(2)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2实际租期共计23个月零15天,欠付租金金额为:12925元;(3)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3实际租期共计14个月零17天,欠付租金金额为7992元;(4)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4实际租期为31个月零11天欠付租金金额为:17252元;(5)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5实际租期为17个月零1天欠付租金金额为:9367元;(6)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6实际租期共计31个月零11天欠付租金金额为:17252元;(7)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7实际租期共计14个月零17天,欠付租金金额为7992元;(8)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8实际租期共计14个月零17天,欠付租金金额为14532元;(9)附表2所列房屋序号9实际租期共计3个月,欠付租金金额为1650元;以上合计:106214元,核减已支付租金49850元,尚欠租金金额为56364元。其次,就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双方合同第四条约定租金支付方式为上打租金,第六条第1款约定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故原告现依约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但结合原告实际损失,本院依法调整违约金计算标准为以应付年租金648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关于欠付房屋占用费及及违约金。首先,就欠付房屋占用费的计算。自2020年12月12日至租赁房屋实际腾退返还至原告处期间,双方租赁合同已经解除,原告现参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即每套房屋每月租金550元主张的3套房屋占用费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其次,就违约金。该期间,双方租赁合同已经解除,故原告依照合同约定主张的违约金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可待房屋占用事实终结后就实际产生的损失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原告部分诉请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腾退并返还位于呼和浩特市××区东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公主府4号楼3**3楼东户、呼和浩特市新城区赛罕路服务公司2号楼1**4楼中户的租赁房屋; 三、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12月11日的欠付租金56364元及自2018年12月28日至欠付租金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应付年租金64800元为基数,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计算标准的逾期支付租金违约金; 四、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支付自2020年12月12日至上述3套租赁房屋实际腾退返还至原告之日止,以550元/月/套为计算标准的房屋占用费; 五、驳回原告呼和浩特市昕城建设发展投资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0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陈 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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