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

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606民初26379号
申请人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66899.2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中心支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本案的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东高捷体育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在566899.21元的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保全期限分别为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延长查封、扣押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申请人逾期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造成保全自然失效及财产转移等,该风险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清华
书记员  黄浩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