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执恢838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活公寓1409室。
法定代表人:杜垚,公司经理。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2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2022年3月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并于2022年3月1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保险、车辆、不动产信息等情况。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2022年4月11日对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2年4月11日约谈了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2022年4月13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60000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260000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发现的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万 彪
审判员 尧 航
审判员 杨立辉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周 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