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104执2856号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53号楷林商务中心B座。
法定代表人朱玉国,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新建西路37号长城非常生化公寓1409室。
申请执行人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1)湘0104民初4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23日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0000元,并于2021年4月25日发放给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第五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第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湘0104执285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时效内申请恢复执行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万 彪
审 判 员 陈文忠
审 判 员 李丽琴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刘 吉
书 记 员 喻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