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湘0103执恢67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住所地长沙市劳动西路213号。
负责人:***,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湖南乾丰地板设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杜垚。
被执行人:杜垚,男。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女。
被执行人:**,男。
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9年8月14日审结,该案(2019)湘0103民初731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拍卖处置。故本院依法委托湖南易拍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双方议定价格1050000元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进行了公开拍卖,第一次公开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申请在第一次公开拍卖价格中降价10%即945000元进行第二次公开拍卖。在第二次公开拍卖中,竞拍人**以945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被执行人**名下房屋设立的以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天心支行为抵押权人的抵押登记。
二、解除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房屋的查封。
二、被执行人**名下房屋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所有。
三、买受人**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