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渝0151民初5251号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办事处金山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2031267548。
法定代表人:樊俊良,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阳,男,公司员工,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以东嘉陵江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5441257F。法定代表人:景峻。
原告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1日立案受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作出的处分。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72.22元,由重庆重变电器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罗光模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李秀惠
书 记 员 王莹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