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青2801民初2876号
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以东嘉陵江街以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5441257F。
法定代表人:景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发、滕腾,甘肃荣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格尔木市黄河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000226593742J。
法定代表人:王兴富,董事长。
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17日立案。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其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78%的付款义务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62.76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仲 继 红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陈  尉
书 记 员 尕藏卓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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