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甘0102民初18535号
原告:德令哈鑫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住所地:德令哈柯鲁柯镇德兴路社区临街铺面。
法定代表人:王朵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楠,江苏锡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白银路469号。
负责人:张润萍,该公司经理。
被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以东嘉陵江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景峻,该公司经理。
原告德令哈鑫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与被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原告德令哈鑫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德令哈鑫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德令哈鑫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6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德令哈鑫发劳务派遣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晨
人民陪审员 车俊秀
人民陪审员 魏旭红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 记 员 冯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