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1002民初1115号
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新区昆仑大道以东嘉陵江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景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缪学文,甘肃霍萍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博琼。
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朔州西路庆化二区15号楼12楼。
法定代表人:宋德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宋德从,男,1977年5月1日出生,住甘肃省庆阳市。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罗小龙。
本院在审理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正德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宋德从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5月10日以双方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251元,减半收取2125.5元,由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退付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2125.5元。
审判员 任     舸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王锦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