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甘0102民初827号之四
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昆仑大道以东嘉陵江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景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国发,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农民巷8号之1号盛达金融大厦。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玥,女,藏族,1990年2月24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2年4月3日出生,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
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基于自己的意愿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申请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甘肃盛达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2439元、保全费1713元,由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