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张掖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甘0702执5300号 申请执行人: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景峻,系该公司董事长。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100665441257F。 住所:甘肃省兰州新区。 委托代理人:***,甘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张掖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235783784XN。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 委托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掖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6日作出的(2022)甘0702民初46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张掖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补充协议中约定的价款67377元,支付欠付货款28532.55元,承担违约金5000元。合计100909.55元,于2023年4月10日前一次性付清;案件受理费4215元,减半收取2107.5元,由被执行人张掖市星泓置业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期间履行其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科电工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5月31日申请本院强制执行,申请标的为103017.05元。 案件执行过程如下: 1.2023年5月31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表、诚信诉讼告知书,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 2.2023年5月31日、2023年8月23日、2023年10月7日、2023年11月1日本院通过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车管、证券、财付通、支付宝等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信息。反馈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信息。 3.2023年6月6日,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执行文书。 4.2023年6月19日,本院向张掖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信息可供执行。 5.2023年10月11日,本院前住被执行人居住地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涉案较多,开发的商圈至今未启动,已经闲置几年了。 6.2023年11月17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告知了其本案执行情况,其对本院的执行情况和查明的事实无异议;同时,其再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7.2023年11月25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发布限制高消费令。 本案标的103017.05元,未能执行到位。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反馈汇总表、现场查看笔录、现场查看照片、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现本案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彭 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