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民初4127号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120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BNW7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洸河路123号兴***大厦1402、1403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MA3RPC6C2F。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告:***,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北海路999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28791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商丘市南京路中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706700551Y。 负责人:***,总经理。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0日立案受理。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各被告共同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暂计45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5日22时30分,被告***驾驶证暂扣期间饮酒后驾驶未年检的鲁HB××**号小型轿车沿金乡县金珠路由***行驶至105国道交叉路口时,与由*****驾驶的豫NE××**/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相撞,后豫豫NE××**豫豫N××**重型半挂牵引车失控又撞至路边金乡县路灯管理所所有的路灯杆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所有的信号灯,致***受伤、车辆及路灯杆、信号灯受损。事故发生后,***弃车逃逸。经金乡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负事故的主要责任,**负事故次要责任,金乡县路灯管理所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无责任。鲁H鲁HB××**型轿车在大家财产保险有限责任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购买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豫N豫NE××**N豫N××**型半挂牵引车登记注册人为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市分公司购买强制险及商业三者险。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原告起诉。”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未能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经查证仍不能确定其送达地址,根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驳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吴 晗 书 记 员 吴 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