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828执460号
申请执行人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BNW7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住金乡县。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
被执行人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商丘市北海路9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6728791509。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商丘市新明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代理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金乡县人民法院(2021)鲁0828民初106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进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