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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1177号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BNW7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4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宁市任城区建设北路85号谢营综合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ETP2B4A。
负责人:***,经理。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2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以与被告人已达成和解为由,要求撤回对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露 曦
书 记 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