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民初1827号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BNW78T。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金乡县。 被告: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牡丹区中华路与西安路交叉口路西社会信用代码9131702MA3NDTJA64。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男,1988年10月31日出生,该公司员工。 被告: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住所,住所地:菏泽市黄河路**社区居委会社会信用代码91371700590320791U。 负责人:**坤,经理。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8日立案受理。诉讼过程中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济宁市胜耀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菏泽分公司、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菏泽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8元,由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露 曦 书 记 员 王 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