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828财保256号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城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12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8MA3DBNW78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7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金乡县。 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