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828财保24号
申请人: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山东省金乡县城崇文大道与金山街交汇处天兴大厦**。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96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住山东省金乡县div>
被申请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住河南省商丘市div>
申请人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前保全一案,申请人提出因被申请人可能转移财产,如不立即进行财产保全将会使申请人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申请人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豫N×××**/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申请人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济***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鲁H×××**号小型客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二、查封被申请人**驾驶的豫N×××**/豫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查封地点:金乡县公安局122事故停车场。
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济宁路泰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