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耀电缆有限公司

19江苏星耀电缆有限公司与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282民初19号
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官林镇公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14177183J。
法定代表人:戴志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港回,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道鹤亭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
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耀公司)与被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原告星耀公司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星耀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644元,减半收取计14822元,由星耀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思远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  张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