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星耀电缆有限公司

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民事裁定书
(2019)苏0282民初10874号之一
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达公司)与被告重庆市庆安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江苏星耀电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10日立案。原告吉达公司于2019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吉达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227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79元、财产保全费1095元,由江苏吉达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季仲
书记员  张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