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

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九江瑞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403民初3014号
原告: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九龙街步红花园东区14-18幢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563824898Q。
法定代表人:*会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康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九江瑞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京九路9号联盛快乐城四号公寓楼12-1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6MA35MRPBXD。
法定代表人:殷响,执行董事。
原告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九江瑞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元(原告已预交2299元),减半收取计2299元,由原告九江晶鑫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