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云0122民初2712号
原告: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09726415X。
住所: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振文,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吕忠,云南特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863910482。
住所: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民族风情街西侧。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原告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02元,免予收取,退给原告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员  张晓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李含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