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0122执1332号
申请执行人: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22709726415X。
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晋宁工业园区晋城基地。
法定代表人:陈振文。
被执行人: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000863910482。
住所地:云南省德宏州陇川县章凤镇三象北路农贸市场入口一栋1-1-2号金鑫经营部。
法定代表人:刘文波。
申请执行人昆明远昆电缆有限责任公司与普洱众鑫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2日依据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云0122民初264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支付执行标的1110064.73元及利息,执行费13501元。
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传票,限其在规定的期限内主动履行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随后,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并发布为失信被执行人。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不动产等财产进行了全面的查询,对被执行人名下网络资金及银行存款账户进行了冻结,但未发现有执行价值的财产。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线索,本院向案外人发出《限期履行到期债权通知书》,执行被执行人工程款项,但因尚在结算及诉讼过程中,未能执行到位款项。经实地调查,被执行人现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且下落不明,本案暂不具备在短期内执行完毕的可能和条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现依法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本案合法债权及案件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程序的权利。本院将根据申请执行人提出的合理执行诉求,结合执行线索推进本案后续办理工作。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昆明市晋宁区人民法院(2021)云0122执133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智雄
审判员  王 然
审判员  陈 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谭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