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津0104民初13681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西安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9日作出(2020)津0104民初13681号民事裁定书,对被申请人西安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予以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西安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已达成和解。现申请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提出申请对被申请人西安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予以解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2020)津0104执保1112号执保案件对西安嘉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2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静
书记员  徐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