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4执6026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B-7。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总经理。
被执行人:四川雅青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华兴街道沈家桥社区文昌路**。
法定代表人:吴焱东,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四川雅青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3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诉讼费共计168693.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法院专递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于2021年7月14日、8月30日、11月12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供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公积金信息、机动车登记信息;
3.2021年7月20日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2021年12月2日依申请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168693.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168693.5元,本院于2022年1月7日通过电话告知方式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邢纪璇
审 判 员 张 瑞
审 判 员 张 帅
二〇二二年一月七日
法官助理 李欣阳
书 记 员 徐 鸣
附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