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572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鑫茂科技园1-B-702号。
被执行人:***,男,1993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夹江县。
申请执行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津0104民初1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要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款项546,428.75元及案件受理费5元,合计546,433.7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
3.本院依申请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同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本案执行标的546,433.75元,已执行到位金额为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546,433.75元,本院于2022年11月22日将本案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执行情况和调查结果,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法院调查结果,同意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 帅
审判员 张自然
审判员 李 亚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