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5民初89445号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华苑产业区榕苑路15号1-B-701、702、703、704、705、706。
法定代表人:韩国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公司律师。
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科苑路151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宽创国际文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3日立案。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恒达文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