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津0110民初4667号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1783313387C),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李七庄街天祥工业区商务区商务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杨刚奎,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涛,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周林,天津华盛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8714831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街弘泰道12号。
法定代表人:任云英,总经理。
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5日立案。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569.5元,由原告天津市鑫悦消防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傅郁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