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津0110民初6905号
原告: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8251626-8),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花园胡同东巷29号院1号楼2单元601号。
法定代表人:*1,总经理。
被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0058714831D),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华明高新技术产业区滨海企业总部B16-22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天津平高智能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赛思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收取14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和

二〇一七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